医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医德医风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医德医风建设,规范医院工作人员的行为,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意识,改善和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卫生部、省、市卫生局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规范医院工作人员的行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医院精神文明建设,坚持“病人第一、质量第一、服务第一”,正确处理医院工作人员与患者以及医院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关系,树立医院良好形象的客观要求和必然需要。
第三条、医院工作人员要认真遵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从思想上和行动上处处为患者着想;要在满足患者的合理需求、提供优质的技术和服务上下功夫。真正做到:接待患者要热心,回答询问要耐心,检查治疗要细心,对待批评要虚心。以真情换理解,以奉献迎民心。
第四条、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按规定着装上岗,佩带胸卡。违反者,批评教育,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五条、科室领导应加强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思想。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岗位责任制和奖惩制度,定期研究医德医风问题。
第六条、凡患者来信或到有关部门反映或投诉医院工作人员服务态度问题,经调查核实后,本年度第一次被反映或投诉者,扣除当月奖金;第二次被反映或投诉者扣除
3
个月奖金,全院通报批评,当年年终考核不合格;一年之内三次被反映或投诉者,调离本岗位,列为未聘人员。
第七条、服务中品行不端、态度恶劣,给患者身心造成较大伤害,调查属实者,扣除
6
个月奖金,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调离本岗位,列为未聘人员,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在文明服务检查
(
包括监督员和对门、急诊,住、出院患者的调查
)
中,被查科室服务态度满意率低于
90
%,扣除科室当月奖金总额的
5
%;科室服务态度满意率低于
90
%,扣除科室当月奖金总额的
10
%。
第九条、医院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要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凡收受回扣、“红包”,向患者及其家属暗示或索取钱物者,按照加倍处罚的原则执行处罚,并有医院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条、严格遵守医院规定,在工作时间内不得私自外出会诊、讲学、协作兼职等。违反者,扣除当月奖金,全院通报批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建立医德医风档案,并与年终考核、聘任、晋级、晋升等相结合。定期表彰和奖励在医德医风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十二条、本规定中涉及的处罚包括:通报批评和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凡与本规定相悖之处,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医院
医德医风检查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医院医德医风检查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西安运动创伤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