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 意见》《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和《西安体育学院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推进我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加强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强化师德师风监察监督,规范教职工教学、科研、 管理和服务等职业道德行为,使教职工做到“四个相统一”,成为“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包括人事代理人员、各类特聘人员、荣誉(名誉)教职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
第三条 负面清单范畴
(一)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 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含在公开场合或在网站、微博、微信、贴吧、支付宝、QQ 等各类社交媒体或互联网群组等平台上,散布违反宪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 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或妄议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发布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言论。
(二) 危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三) 在课堂教学、学术讲座、研讨会、论坛、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或活动中散布对抗中央、有损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错误观或编造 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 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未经学校管理部门同意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未经学校管理部门批准,随意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
(五) 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传播低级庸俗文化, 传播非法出版物;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六) 违反考试(评卷) 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评卷)公平、公正的行为。
(七) 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和教育教学成果,伪造、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等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 八) 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重复发表科研成果;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或学术造假。
(九) 在课堂教学和科研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十) 在职称评审、考核奖惩、绩效评定等活动中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他人等;伪造学 历、学位、资历、成果等。
(十一) 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拒不接受分配的其它工作。
(十二) 在招生、考试、招聘、项目评审、推优(评模)、 保研、评先、入党、选拔班干、就业、奖(助、贷、补) 学金评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十三) 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等活动。
(十四) 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这些活动。
(十五) 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从事对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有不良影响的活动。
(十六) 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 旅游、休娱乐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七) 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八) 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猥亵、性骚扰行为。含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
(十九) 违反学校相关规定,擅自向学生收费。
(二十) 违反保密制度,公开泄密。
(二十一) 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四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一) 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各学院等单位为师德失范行为案件举报受理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校党委教师工作部、纪监审、工会等相关部门为复核单位,纪委为监督单位。
1.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问题,由教职工所在二级学院 (单位) 师德建设小组或处级部门受理。受理部门根据相关 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受理,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启动处理程序。
2.二级学院(单位) 师德建设小组或处级部门受理或启动处理程序后,应在十五日内调查核实基本情况,对教职工是否存在师德失范行为作出认定,并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3.调查单位如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判定教职工的师德是否失范, 可以中止调查或者终止调查,对于重大复杂,难以确定的问题,可申请提交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讨论。
4.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应在收到处理建议十五日内,对处理建议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情节较轻的处理决定,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作出;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 据议事规则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审核决定;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
5.调查和处理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完成, 特殊情况的,在征得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主任同意后, 可适当延长处理期 限,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以批准期限为准。
6.在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 各相关单位、教师和投诉人均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同时,应听取教职工本人 的陈述和申辩,当事各方均不得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7.教职工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当于收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申诉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 提出申诉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申诉期限内,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申诉人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 申诉,申诉委员会可不予受理。
8.处理或处分期满后,原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部门根据教职工本人的悔改表现作出延期或解除的决定。处理或处分决定和处理或处分解除决定都将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二) 对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对实施负面清单所列举行为的教职工,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进行以下处理(学院有专门文件规定的,参照其规定作出):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 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 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 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 还应采取限制招生 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取消相关资 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 24 个月。
2.情节较重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 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还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 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依 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实行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一)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各学院(单位) 党总支、行政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单位主要党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 人,负责对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职责。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二级单位工作考核和绩效考核的核 心内容。
(二) 对二级单位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懈怠、放任自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 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它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六条 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学院(单 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处级部门负责人需向学校作出说明,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省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