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事厅(陕人职字[2008]567号)文件和省体育局(陕体发[2008]91号)通知,我院马波、徐丰、姜健三位同志已具有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经学院研究,同意聘任以上三位同志担任副教授职务,聘任时间从2007年12月1日算起。
上一条:关于聘任宋程、黄祯耀两位同志担任助教职务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聘任王伟等三位同志担任助教职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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