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推进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1、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是决策机构,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须由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2、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3、围绕学校发展大局及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把握方向,做好决策。
4、党政联席会实行例会制度,两周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周三下午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延迟或提前召开。会议一般由院长召集和主持, 涉及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群团工作等由书记主持。会议由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
5 、党政联席会参会人员一般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必要时,可适当扩大与会人员范围(列席),扩大的范围由党政主要负责人 商定。
6、领导班子成员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会议议题,重大事项要提交必要的书面材料上会。会议议题由党政联合商议审定。
二、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主要内容:
1、研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传达落实上级有关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或会议精神,研究制订具体贯彻落实办法;
2、研究制定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和关乎全局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大问题;
3、根据学校的精神,讨论研究思想教育工作;讨论决定教师队伍建设、学科与专业建设、德育工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际交流、行政管理和考核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4、研究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素质教育、日常管理以及招生、就业、推荐优秀毕业生等工作;
5、研究决定组织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教职工岗位聘任方案、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审议学院考核方案及奖励等重要事项;
6、讨论决定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确定预算内大额度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审批未列入年度预算、单项支出较大的临时项目;
7、研究向上级组织提交的重要建议和工作报告,研究决定向上级推荐表彰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及贫困生、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等工作;
8、研究决定其他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讨论重大及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9、其他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程序与纪律要求:
1、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提出拟研究的议题及工作方案在会前应充分沟通酝酿,形成基本共识后上会,不能取得共识的可暂缓上会。
2、会议讨论决策时,主持人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主持人应末位表态。若与会人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出现较大意见分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讨论决定,但应有明确的说明。
3、 会议的议题、讨论内容和决定事项,在按规定程序公布之前,与会人员应严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四、议定事宜的落实与督办
1、凡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做出的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应按职责分工认真贯彻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应无条件执行。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党政联席会的决定,或未能按照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
2、在执行过程中,按照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分管院领导要及时向正职汇报请示,正职要支持副职开展工作、协调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复议。
3、党政联席会议要指定工作人员准确、全面地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由主持人审定,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后印发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人员,作为开展工作和处理事务的依据。会议纪要连同会议记录,要及时存档备查。
4、 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除按相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应以会议纪要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本规则自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