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
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科学事业,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科研工作的岗位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文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职务,是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任务的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研究职务的结构比例,由院统一核定。各级职务有明确的职责、限额和任期。
第三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职务定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专心致志于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坚持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积极承担党和国家交给的各项科研任务,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五条 任职基本条件。
(一)研究实习员
获得硕士学位、获得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获得学士学位,经过1年以上试用考察,表明:
1.基本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初步掌握必要的专业资料和进行科研工作基本方法。
3.掌握一门外语,能够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
(二)助理研究员
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4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担任研究实习员2年左右;获得研究生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且已担任研究实习生2―3年,表明:
1.对本学科具有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基本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和掌握必要的专业资料,能够独立进行研究工作,写出有一定学术水平论文和研究报告。
3.掌握一门外语,能够阅读、翻译本专业的外文刊物。
(三)副研究员
担任本学科助理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担任本学科助理研究员职务2年以上,表明:
1.在本学科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的、创见性的研究,发表过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的学术论文或专著。
2.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本学科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设计有较高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主持本学科一定领域研究工作的能力。
3.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并初步掌握第二门外国语。
(四)研究员
担任本学科副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表明:
1.在学术上有较深的造诣,对本学科的某一领域有开创性的研究,或在重要理论问题上有所突破,撰写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专著,推动了本学科的发展,或产生了重大的社会影响,或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
2.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本学科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势,提出本学科某一领域的研究方向,设计具有重要意义或开创性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主持研究工作的能力。
3.能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并掌握第二外国语。
第六条 对社会科学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进行研究,并取得突出成绩者,在聘任研究职务时,可不受上述学历和资历的限制。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各级研究职务的职责。
(一)研究实习员
1.担任高级研究人员的科研助手。
2.在高、中级研究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研究工作,每年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至少整理或写出1、2篇研究报告、专业学术资料或论文。
3.承担研究所(室)交办的工作。
(二)助理研究员
1.承担研究课题,每年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至少提交2万―3万字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科研成果。
2.在高级研究人员的指导下,参加集体科研项目和重点科研课题的研究。
3.承担研究所(室)交办的国内、外学术活动和其他工作。
(三)副研究员
1.承担国家和院、所的科研项目,或独立从事某一课题的研究,每年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至少提交3万―5万字学术论文或阶段性成果。每隔1―2年写出有创见性、有较高学术价值或有较大实践意义的论文1篇。
2.根据需要,承担所、室的科研组织工作,担任课题组的领导人。
3.培养科研人才,根据需要,指导硕士研究生。
4.承担研究所(室)交办的国内、外学术活动和其他工作。
(四)研究员
1.承担国家和院、所的重点科研项目,或独立从事某一课题的研究,每年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至少提交3万―5万字有较高学术价值或有较大实践意义的论文或阶段性成果。若干年内写出有较高水平的专著。
2.担任重点科研项目的学术领导,主持本学科重要领域的研究工作。
3.培养科研人才,根据需要,指导博士研究生。
4.承担院(所)交办的国内、外学术活动和其他工作。
第四章 评审聘任办法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研究职务评审委员会职责。研究员、副研究员职务的任职资格,需经学术委员会审议推荐,由所长提名,报院评审通过,院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职务限额,在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中进行聘任,并颁发聘书。
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职务的任职资格需经研究所评审通过,由所长聘任,并颁发聘书。
任职期满,需继续聘任原职务,其任职资格,一般可不再进行审议。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对研究人员任职资格的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获全体学术委员人数的2/3赞同票者方取得任职资格。
第十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职务实行任期制,不是终身职务,只在本院有效。聘期一般为1―3年。
聘期届满,院长、所长根据工作需要,决定续聘或者停聘;研究人员可以继续应聘也可以不应聘。
任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中止聘约,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停聘、辞聘,应在3个月前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建立和健全经常性的、科学的考核制度和业务考绩档案,并以此作为选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只适用于中国社会科学院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第十三条 研究所可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院备案后执行。
第十四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院人事教育局。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中国社会科学院
198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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