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体育专门人才,加强函授生的教育和学籍管理工作,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根据我院函授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经国家承认学历的统考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在学院规定的日期、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持本单位证明(因病须附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准假或逾准假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需填写“继续教育学院函授生学籍表。”函授生学籍表统一交学校留存。
第三条 新生由于身体健康状况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报到注册,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须持医院或本单位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期满重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
第四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按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凡不符合招生规定者,取消其学籍,并通知该生工作单位。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须建立健全函授生学籍管理档案。每次面授时,函授生须按规定日期及时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并交清当年学费。无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凡取得本院函授生学籍者,在校学习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成绩考核
第一条 函授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包括各类实践活动),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内,成绩归入函授生档案。
第二条 每学期考核门数,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教学计划决定。考试由函授教学小组按命题有关规定统一命题,教研室主任审核,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执行。
第三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评分一律实行百分制。平时考查是根据自学、作业、提问等情况评定;考查成绩按及格和不及格计分。成绩总评学科与术科分别按平时考查成绩占35%、20%,期终考试成绩占65%、80%折算评定,其中有一项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总评。
第四条 各门课程面授缺课三分之一学时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考试,待补课后方准考试。函授生面授时不交作业,不准报到注册;教学活动缺席三分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第五条 函授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某一门课程的考试(参加了面授学习)经本人申请,函授站长批准,可以补考。
第六条 函授生如已学过现行教学计划中的计算机、外语课程,且达到规定的相关等级,可申请免修。免修考试成绩即为该科考试成绩,并报学院备案。
第七条 函授生如有不及格考试科目,允许补考一次,补考时间按学院规定进行。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补考者,不再给补考机会,该门课成绩以零分计,毕业一年后再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八条 凡无正当理由缺考、考试作弊者,该科成绩以零分计,不能参加正常补考,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对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毕业前可安排一次补考,但考试成绩不得超过65分。
第九条 凡无正当理由未参加面授的学生,不得参加补考,必须先进行补课,并交纳相应的补课费用。
第十条 学生学习成绩于开学报到注册时公布。补考学生名单和补考时间于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公布。
纪律与考勤
第一条 函授生要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校纪和有不良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条 凡规定的面授、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教学环节以及其他必须参加的活动,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因公请假需持单位证明,因病请假需交医院证明,请假三天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须经教学院长批准,未经批准或请假逾期者均作旷课处理,并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生参加函授站的各种教学活动时,授课教师应负责检查点名,并填报考勤记录表备查。
第四条 函授生要切实做到尊敬师长,尊重管理人员的劳动,积极配合,服从管理,讲文明礼貌,爱护公物。
第五条 函授生在面授期间,严禁赌博、严禁酗酒、不许打架斗殴,违者视情节轻重通知本单位。
第六条 函授生在面授期间的安全问题,若非校方责任,由本人自身负责。
休学与复学
第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其休学,休学以一年为限,次数以二次为限。
(1)因伤、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认为必须休养或长期治疗者;
(2)因病、因事请假缺课超过一学期面授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确已无法完成本学期学习任务者;
(3)因工作关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近期内无法继续学习者;
(4)其它原因学校或所在单位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医院和其它证明书)由所在单位人事(教育、劳资)部门签注意见后,函授站审查批准,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明书。并报学校备案。休学年限累计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条 休学期限未满,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四条 凡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休学期满后,可于下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函授站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五条 休学期间,学生如不按时提出复学申请,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退学与转学
一、函授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有严重疾病,经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坚持长期学习者;
2、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3、考试成绩经补考后,累计有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不及格者;
4、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或休学期满不能复学者;
5、如在考试(考查)中,系第二次舞弊者。
学校根据退学学生的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结业证书或成绩单。
二、函授生一般不得转学。如有特殊原因,允许在不改变所学专业和层次的前提下,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向学院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填写转学申请表,经学院批准后,由函授生自行联系接收院校,经接收院校开具转入证明,经省教育厅批准方可转学。
奖励与处分的规定
第一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习,在毕业时可授予“优秀毕业生”、“优秀班干部”,给予表彰与奖励,并记入学籍档案,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函授生所在单位。
第二条 对在校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以下六种: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批准,可以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仍不改的,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又坚持不改者;
(2)违犯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刑律的各种犯罪分子;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小偷小摸,屡教不改、品德恶劣,道德败坏者;
(5)违犯学校纪律,情节极其严重者。
第五条 给予学生处分,须经学校核查批准。对于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应通知学生所在单位,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毕业与肄业
第一条 函授生最长修业年限,专科、本科均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条 函授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活动,成绩合格,通过思想品德鉴定,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经国家教育厅统一印制,陕西省教育厅统一验印的毕业证书。必修课总评成绩与毕业论文成绩合格者,外语由省教育厅统考及格的本科毕业生,经省教育厅批准,由学院颁发国家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函授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设置的全部课程,按规定参加补课补考后,仍有一门以上必修课成绩不及格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条 函授生在校学习期间的鉴定、奖惩材料与成绩登记表等归入档案,待毕业后寄给函授生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
第五条 函授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于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继续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