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使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逐步实现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及其它教学环节均应进行考核。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也需进行考核,每一门课程的考核按照教学大纲的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考核。
一、因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无故旷课,累计在8学时及以上者。
第三条 考核与成绩评定
一、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应在考试前填写缓考申请单,经所在年级和系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定,同意后方可参加缓考,否则按旷考对待。
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三、考核包括正常考试、正常补考、毕业前清考共三次。
四、考核分为考查和考试两种。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计分。选修课成绩及格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登记册,并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五、考核成绩由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平时成绩占比不超过30%。
六、体育类专业术科课程的考核包括理论与实践两部分,理论和实践所占比例按照教学大纲执行。
七、补考以卷面成绩评定,但不超过70分;已办理过请假手续的学生课程成绩按补考卷面成绩对待。
八、清考成绩为60分以上者,均按60分计入成绩档案。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