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补考资格的审查
一、考试不及格的课程,按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补考。
二、凡考试不及格者,考试期间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经教务处批准缓考者,均可参加补考。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学期正常补考:
(一)无故旷考者。
(二)考试作弊者。
(三)缺课1/3者。
(四)旷课8学时以上者(含8学时)。
四、毕业前清考资格按教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补考的组织工作
一、学期补考由考试管理中心统一安排。
二、学生应及时查询各门课程的考试成绩,认真复习,按时参加补考。
三、各系部在开学第一周将本系补考学生的名单报教务处考试管理中心。
四、经考试管理中心审核后,下发补考学生名单,系部通知学生按照考试管理中心的补考安排参加补考。
五、毕业前清考安排在第八学期进行,具体时间以考试管理中心通知为准。
第三条 成绩报送与试卷管理
一、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立即将试卷、考场记录等交主考教师,主考教师清点试卷无误后,监考人员方可离开。
二、补考成绩报送应在补考结束后一周内完成。
三、缓考课程考试成绩,按正常成绩记载;因不及格而补考的学生成绩应注明“补考”字样。
四、补考试卷按照正常试卷管理办法由教研室保存。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