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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管理处(集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后勤管理处(集团)党建重点任务落实,强化党政领导班子建设,保证后勤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普通本科高校院(系)党组织建设的意见(试行)》,我校《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结合后勤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后勤管理处(集团)集体决策的主要组织形式,负责集体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及学校、本单位的各项决定的贯彻执行,促进本单位生产、生活、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章 决策内容
第四条 学习传达、贯彻落实上级和校党政精神和工作部署,研究本单位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各项决议、决定的措施。
第五条 根据学校发展建设的总体安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等。
第六条 研究制定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讨论决定本单位经费使用方案,并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 研究决定对单位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第八条 研究决定本单位后勤建设、后勤服务、职工教育管理、文化建设、安全稳定及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九条 研究决定权限范围内的干部教职工考核奖惩、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职工进修培训、人才引进等工作。
第十条 结合“三重一大”事项,研究决定本单位大额资金使用、大宗物资和大型设备采购、办公设施设备的调配。
第十一条 研究决定本单位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需向学校报告的重要决策事项,经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后,属行政工作范围的以行政名义、属党的工作范围的以党组织的名义分别报学校相关部门。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主持。行政工作事项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党群工作事项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
第十五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是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可根据会议内容适当扩大列席人员范围。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安排召开。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前,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及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党总支书记提出的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处长意见;处长提出的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总支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且非急迫的议题应暂缓上会,必有时可请示学校党委行政。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要严格按照决策内容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也可先由其他班子成员提出,党政主要负责人确定。除特殊情况外,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程。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2/3以上应列会人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应一题一议。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如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建议,可在会前提出。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交换意见或请示学校领导后,适时再议。
第四章 决策机制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要坚持末位表态,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照党组织和行政各职能及党政班子成员的分工落实到人,由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并负责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维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严肃性。对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的,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对涉及安全稳定等应急事项,也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沟通后征得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同意作出相应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第二十三条 与会人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过程必须保密。
第二十四条 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必须回避的内容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或主持人提醒其回避。
第二十五条 会议议事时,要指定专人按照学校会议记录纪要要求形成记录、纪要。会议记录应详实、准确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及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属告知本单位职工的,要及时传达。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及时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决定。
第二十七条 凡不按决策内容和议事规则形成的决定无效,应立即纠正,重新议事;除应急事项外,对因不按决策内容和议事规则议事,造成决策失误或出现重大问题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于其他原因产生的决策失误,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后勤管理处(集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后勤管理处(集团)党总支 2019年9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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