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保障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的完成,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学院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参照兄弟院校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仪器设备是指供学院教学、训练、科研、行政办公、后勤服务等使用,并办理了固定资产手续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院对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统筹管理,使用部门配合仪器设备的维修实施与验收工作。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四条 各部门要完善管理机制,重视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与保养,国有资产管理处对空调、多媒体等通用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修复,防止仪器设备带病运转,确保其安全正常使用。
精密、贵重、稀缺设备以“预防维护”为主。设备使用人应对设备运行作随机监测,对故障做出科学的预测,有计划地、定期检测、维护。
第五条 因非正常原因导致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应立即向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学院仪器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后,再行安排维修。
第六条 使用、维护人员要提高业务技术技能,增强责任意识,在维护维修过程中要认真操作,防止造成或扩大故障。严禁对仪器设备乱拆、乱卸或随意改造。
第七条 不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处设备管理科维修人员的素质培养,切实提高其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其功能与作用,为学院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第八条 要认真、及时做好仪器设备维修保养记录(包括故障原因、修复更换机件、数据校验情况等内容)。其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记录,需及时提交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对多媒体类,电脑、打印机类等通用教学、办公设备,学院通过签约确定或提供特约维修部门。
第十条 维修更换的旧部件交国有资产管理处设备管理科统一处置。
第十一条 每年年初使用部门将上年仪器设备维修信息统计和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分析报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设备管理科备案。
第十二条 学院要求仪器设备使用或管理人员熟练使用设备,在故障发生是能准确描述故障原因,以便专业维修人员快速排除故障。
第十三条 学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的检查考核。对工作突出的部门和人员进行表彰或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要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第三章 维修程序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后,操作人员要立即停止使用,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故障扩大,使用部门要认真排查原因,给国有资产管理处出具书面维修申请(仪器设备维修流程参见附件1)。
第十五条 免费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由设备管理科联系供货商解决。
第十六条 已过免费保修期的仪器设备维修,需详细填写《mg娱乐电子游戏网站仪器设备维修报告单》(见附件2),由相关负责人审批后进行维修。
第十七条 维修费用在1万元以下时(不含1万元),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后方可维修及报销,超过1万元以上时(含1万元),除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外,还应由主管院长审批,在10万元以上时(含10万元),除主管院长审批外,还应由院长审批。
维修费用超过1万元时还须签订维修协议,对已维修的仪器设备实行保修制度,质保期原则上不低于半年。在保修期内同一设备出现同一故障,由联系人负责联系重修。
维修费用超过设备价值50%时,要经过详细论证,确实失去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不应勉强维修。应由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出具报告、经国有资产管理处与技术人员论证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按程序办理报损、报废手续。
维修人员在进行维修时,必须填写清楚故障情况,以及维修所需材料清单,金额等。仪器设备修复后,由仪器设备负责人或使用人员现场验收,并在维修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备案维修记录。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经费作为仪器设备维修费;并根据设备值、新旧程度等因素确定维修经费额度,列入国有资产管理处设备维修费项目。
第十九条 所有仪器设备维修时,均应事先确定其经费的列支渠道,并协调好相关付款事宜。
第二十条 竞技体育学校、拳跆训练中心、后勤集团和运动创伤医院等部门所使用的仪器设备维修费用自理。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办公设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碎纸机、传真机、空调等)的维修费用,从仪器设备维修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检查鉴定,不得超期使用,相关费用由使用部门支付。
第二十三条 电梯、安防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大修,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企业实施,费用经院领导批准,可列为专项经费。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的家具维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mg娱乐电子游戏网站颁布的有关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mg娱乐电子游戏网站仪器设备维修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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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