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实现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和省教育厅、省教育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陕教工组【2010】12号)规定与意见,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也是学院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实行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教职工参与的教代会工作机制。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院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建设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教职工队伍建设、校园建设以及事关学院发展等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它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励办法;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它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条 学院应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七条 凡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我院在职教职工,愿意承担代表义务,热心为教职工服务,能够履行代表职责,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院教职工总数的10%——13%,分配到各基层工会组织,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大会代表以学院工会分会为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人数较少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会联合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副团长。团长可由党总支书记、直属支部书记、工会分会主席和其他代表担任。团长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参政议政能力、较高的民主意识、积极热情的工作态度和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其职责是:会议期间组织代表讨论,收集代表提案,做好其他有关工作;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教职工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或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的60﹪,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应占代表的30﹪。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以及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工作热情负责,在教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既对学院负责,同时又对选举单位教职工负责,并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原选举单位可依照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代表:
(一)不履行代表职责的;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
(三)在任期内退休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代表的。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调离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学院,无法继续接受原单位教职工的监督、无法履行代表职责,代表资格自行消失,原选举单位可依照程序进行补选。教代会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保留,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接受调入单位教职工监督。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和学院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
第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长扩大会议。
第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院工会提交学院研究确定。换届时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报请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设正、副秘书长,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具体事宜。在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大会主席团组成由院工会提出建议名单,报院党委审批同意后,提交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民主管理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和法律咨询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由院工会提名,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确认,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第二十一条学院二级单位,特别是系、院、部、校、后勤集团、沣峪校区等二级单位,应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领导和院工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对本部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决策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二级单位,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50人的二级单位,应当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五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围绕学院改革和发展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交提案。提案至少须由一名代表提出,两名以上代表附议,也可由代表团集体提出,一事一案。
第二十四条 对代表提案应及时进行登记、分类、审查立案。
提案立案原则是:提案应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属于学院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对学院的改革发展和建设有重要意义,对职工的切身利益有重要影响。凡未立案的提案,作为代表建议或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答复提案人。
第二十五条 凡经审查立案的提案,都要确定承办单位,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要明确主办和协办单位,制定落实方案,限期办理并书面答复提案人。不能落实的要说明原因。不能如期办理的,要及时告知代表提案办理的进展情况;院工会对提案和建议的办理要定期进行检查督办。
第六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院工会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大会相关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教职工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主席团、各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组织教职工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院党委汇报,与学院沟通;
(五)督促检查学院二级单位教代会工作的落实情况;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学院教代会和二级单位教代会的活动经费由学院列支。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学院教职工大会主席团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试行。
2012年10月10日